(2015)凤民二初字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00006号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修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应省,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崔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雪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