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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文与胡菊花、王盛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胡菊花,王盛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68-1号原告:李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胡菊花,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盛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与被告胡菊花、王盛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文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做出(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经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本市雨山区鑫福家园63栋306室房屋一套的查封。审 判 长  宗晓霞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