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鄄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刘保安、刘庆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保安;刘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2-3号申请人刘保安,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下岗职工,山东省巨野县巨野镇东关行政村东关村瑞祥巷8号,现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庆华,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鄄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刘庆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庆华有房产一处(位于:鄄城县阳光嘉苑10栋1号三层连排别墅楼),本院依法将该套楼房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刘庆华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庆华所有的座落于鄄城县阳光嘉苑10栋1号三层连排别墅楼(面积226.58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银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