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韩民初字第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范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965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