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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周某某,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李某某,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台南市安南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巧诗代理审判员  冀 东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