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诉被告某泰伦斯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泰伦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14号原告耿某,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被告某泰伦斯,男,住英国德文郡。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某泰伦斯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公告判决离婚的材料,故原告耿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余款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耿某。审 判 长 孙鸿雁审 判 员 王叶南人民陪审员 吴艳丹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