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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诉被告某泰伦斯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泰伦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14号原告耿某,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被告某泰伦斯,男,住英国德文郡。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某泰伦斯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公告判决离婚的材料,故原告耿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余款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耿某。审 判 长  孙鸿雁审 判 员  王叶南人民陪审员  吴艳丹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