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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丁学武、吕君保与吕君保、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武,吕君保,孙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丁学武。委托代理人熊刚,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君保。被告孙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武诉被告吕君保、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学武的申请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3元,减半收取1,386.50元,由原告丁学武负担。审判员 曹 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