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姜金荣与张小龙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金荣,张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姜金荣。被申请人张小龙。申请人姜金荣与被申请人张小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苏L×××××宝马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苏L×××××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姜金荣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