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三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三西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波。委托代理人:喻明辉。被告:郑三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三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励芝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森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