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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凯与朱其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朱其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管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张凯,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晓飞,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其峰,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凯诉被告朱其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凯的委托代理人尹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其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原告带领木工、钢筋工、粉刷工等工人在被告承包的南阳桐柏大河六亩贩工地施工。2012年11月,工程竣工验收,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劳务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5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5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张凯带领工人在朱其峰承包的南阳桐柏六亩贩工地从事木工、钢筋、粉刷等工作。2013年2月8日,朱其峰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凯桐柏大河六亩贩工地,木工、钢筋工、砌砖、内外粉刷,人工费劳务费155000元。欠拾伍萬伍仟圆,欠款人朱其峰,2013年2月8日”,出具欠条后,朱其峰未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张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出具的欠条显示其尚欠原告劳务费155000元没有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55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凯劳务费15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6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张凯负担327元,被告朱其峰负担52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文梅-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