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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商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邳州市东飞运输有限公司与李运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东飞运输有限公司,李运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商初字第0442号原告邳州市东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翠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斌。被告李运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东飞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东飞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东飞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邳州市东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邳州市东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人民陪审员  宋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