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燕与杨国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6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燕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7年5月结婚,2008年8月,生育一子杨甲,2000年被告杨某某就在吸毒,而且被武都区公安局强制劳教两年,原告当时想着被告能够改过自新,不顾家人反对和他结为夫妻。从2000年至2014年长达14年的日子里,被告反复吸毒,前后被抓进去七、八次,但被告每次出来后仍不知悔改,导致原告和孩子无法正常生活,2014年2月25日武都区公安局决定杨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被告在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吸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杨甲如被告愿意抚养、就由被告抚养,如被告不愿抚养、就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某辩称:孩子现在没人抚养,可怜的是孩子,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现被告已经下定决心戒毒,希望原告再给次机会,等被告戒毒出来之后,原告看被告的表现,如被告还是继续吸毒,到时原告怎样都可以。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7年5月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9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杨甲。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于2009年因被告杨某某吸食毒品,夫妻感情逐渐不睦,2014年2月25日,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某吸食毒品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5月8日,被告被送往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现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杨甲如被告愿意抚养、就由被告抚养,如被告不愿抚养、就由原告抚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生育儿子,夫妻感情尚可,本应家庭和美,生活安定,但被告不懂珍惜、吸食毒品,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并希望原告能够摒弃前嫌,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燕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晗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