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丁天德与周和青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保字第5号申请人:丁天德,农民。被申请人:周和青,农民。申请人丁天德与被申请人周和青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周和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一千五百元整。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150元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天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和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仙居县支行的存款一千五百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应再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