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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执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姜留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纸)(2014)丹执字第1840号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承办人:年月日申请执行人陈惠玲,女,1964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汉族,住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曹家村**号。被执行人姜留俊。申请执行陈惠玲与被执行人姜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丹导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姜留俊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2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没有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导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俊执行员 沙军荣执行员 戎光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