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56)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雷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卢丽华、曾思红,中山市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茵,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中卫计征决字(2014)第040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卫计局于2014年7月4日作出中卫计征决字(2014)第040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吴茵为城镇居民,于2013年7月23日生育一男孩,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市卫计局认为吴茵于2013年7月23日生育子女的行为,违反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市卫计局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吴茵征收社会抚养费62260元。随后,市卫计局向吴茵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吴茵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市卫计局向吴茵送达了履行征收决定催告书,催告吴茵限期履行,但吴茵逾期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市卫计局作出的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卫计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吴茵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卫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卫计征决字(2014)第040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芸审 判 员 王 梅代理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倩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