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魏万信与张发财、李元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万信,张发财,李元竹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魏万信,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张发财,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李元竹,女,汉族,现年48岁,住甘肃省皋兰县,系被告张发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万信诉被告张发财、李元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万信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万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万信负担。审判员 陈志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