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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李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刘某甲,女,1956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化周,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罗爽爽,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李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穆 牧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