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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杨某甲、王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杨某甲,王某,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3673号原告:汪某,男,199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恩中,系颍上县慎城镇城关中心学校法律顾问。被告:杨某甲,女,199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杨某乙,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杨某甲、王某、杨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