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行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莱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诉刘建华规划建设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监字第5号申请人莱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刘建华规划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的(2010)莱州执字第67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当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由绪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