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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刑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朱元柱抢劫罪,朱元柱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元柱

案由

抢劫;盗窃;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664号罪犯朱元柱,又名朱强,原。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德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元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09年6月15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12月14日止。2011年8月、2013年5月经本院裁定二次共减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朱元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元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元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元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