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平安寿保温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6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兰怀德,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大自然家园二期北区城市之光1幢4楼。负责人黄炳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龚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