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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树怀诉被告袁洪茹、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五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元氏1标项目经理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024号原告宋树怀诉被告袁洪茹、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五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元氏1标项目经理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委托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吉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