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澧民红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红初字第1296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高世霞,该社理事长。被告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无法与被告汤某某取得联系,不便于案件的审理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汤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程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