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行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福顺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邢行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福顺。上诉人王福顺不服广宗县人民法院对其诉清河县公安局其他行政一案作出的(2014)广行立行初字第7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福顺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清河县公安局作出的清公刑取保字(2003)40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确认清公刑取保字(2003)40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内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违法,要求清河县公安局依法向上诉人王福顺下达《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诉求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妥善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福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国彬审 判 员 赵文志代理审判员 周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