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左云县人。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左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珍审 判 员 吴 海人民陪审员 林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