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9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道胜,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原告黄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黄某不能提供被告魏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魏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供被告魏某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书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