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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剑、赵能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剑,赵能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剑,男,身份不详,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赵能秀,女,身份不详,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剑、赵能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权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