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曾用名谢炳根,无业。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4年9月3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4]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应他人要求,先后三次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证件。201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的住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伪造的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二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一张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一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法,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4本)、事业单位证件(1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谢某辩解其没有为徐某伪造过假证件,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应他人要求,先后三次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证件。201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位于苍南县灵溪镇上林四街12号四楼的暂住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伪造的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名为杨某,编号00081307)、二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名为徐秋月、陈雍唐)、一张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名为徐某)及一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名为王建群),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4本,事业单位证件一本。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3月7日,被告人谢某应杨某的要求,约定以15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份房产证,同时让杨某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作为样本。后杨某因害怕使用该假证出事而没有从被告人谢某处取走。2.2014年3月份,被告人谢某应叶某的要求,约定以15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份名为陈雍绍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同时让叶某提供了陈雍绍的单寸照片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样本。后叶某因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谢某,从而未能从谢某处取走该伪造的证件。3.2014年3月份,被告人谢某应徐某的要求,约定以15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份名为徐某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一份名为徐秋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同时让徐某提供了其本人、徐秋月的照片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样本。后徐某因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谢某,从而未能从谢某处取走上述伪造的证件。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原来房产证丢失,因有急事来不及补证,故于2014年3月7日14时左右,在路边找到一个做假证的小广告,与对方约好在苍南县站前路附近碰面,双方谈好价格为伪造一本假房产证要150元,并为对方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后其因害怕使用该假证出事而没有取走该假房产证的事实;2.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被告人谢某应其要求,以15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份名为陈雍绍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同时让其提供了陈雍绍的单寸照片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样本。后其因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谢某,从而未能从谢某处取走该伪造的证件的事实;证人杨某、叶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谢某即伪造证件的男子;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其委托苍南一男子帮其伪造高校毕业证、帮其姐姐徐秋月伪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谈好价格150元,同时将其本人、其姐徐秋月的照片及其同学翁晓明的高校毕业证复印件寄给该男子,后因无法联系上该男子,从而未能取走上述伪造的证件的事实;4.证人赵某、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所有的房屋苍南县灵溪镇上林四街12号4楼从2014年正月开始租给被告人谢某一人租住,居住时间大概有2个月左右,且少有他人来其住处的事实;5.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其接受杨某的委托为杨伪造一本假房产证,又接受叶某的委托,为叶伪造一份名为陈雍绍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事实;6.苍南县人事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二张(署名为徐秋月、陈雍绍)、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张(编号为00081307,署名为杨某)、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张(署名为王建群)、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一张(署名为徐某、编号为101417201006100933)、手机二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上述证件及手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予以扣押的事实;7.苍南县人力资源于社会保障局职评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编号为20110221(徐月秋)、060556(陈雍唐)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不存在发证记录的事实;8.苍南县住房建设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编号为00127648的“杨某”房产证系假证的事实;9.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证实翁晓明的高等学历证书编号为101417201006100933(与伪造的徐某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编号一致);10.瑞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署名为“王建群”的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无法查明“王建群”的身份的事实;11.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谢某(其手机号码为137××××7311)与杨某曾用手机相互联系的事实;12.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通过对被告人谢某所持有的两部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其中一部手机的号码为137××××7311的事实;13.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谢某(谢炳根)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刑罚,于200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的事实;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5.户籍证明、全国违法人员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证实谢某的身份情况,其曾用名为谢炳根。被告人谢某否认其为徐某伪造过假证。经查,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委托苍南一男子为其及其姐伪造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且徐某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其姐徐秋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一起在被告人谢某的暂住处被查获,被告人谢某否认其为徐某伪造过假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曾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犯罪前科,现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中兴牌手机1部、白色Sunup牌手机1部,涉案假证件5本(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