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任德兴与韩燕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兴,韩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任德兴。被执行人韩燕。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向被执行人韩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燕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韩燕向任德兴支付经济补偿款30,000元;2、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燕银行存款人民币30,05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