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洪世坤与方启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监字第00001号原告洪世坤诉被告方启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舒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需要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孙全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