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行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00018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某,王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无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甲某。无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无计育征字(2014)08107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张某、王甲某夫妇的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征收张某、王甲某夫妇的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振祥审判员 杨志军审判员 耿同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