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与被告硕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07号原告王永。委托代理人鲁文婧,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硕坤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晶,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与被告硕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3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