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宋效荣与被告吴主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效荣,吴主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宋效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5日,平凉市崆峒区香莲乡农民。被告吴主麻,男,回族,40岁,平凉市崆峒区城镇居民。原告宋效荣与被告吴主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效荣于2015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宋效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宋效荣承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