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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振南、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振南,关英,甘业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9号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耀森,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孟,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员工。被告甘振南。被告关英。被告甘业芬。本院在审理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甘振南、关英、甘业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张雄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