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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奈法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志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奈法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月,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宏亮,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郭志超,男,27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志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志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志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