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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崔俊楼与崔爱匣、刘兴娜、王小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俊楼,崔爱匣,刘兴娜,王小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崔俊楼,女,汉族,唐县农民。被告崔爱匣,女,汉族,唐县农民。被告刘兴娜,女,汉族,唐县农民。被告王小苗,女,汉族,唐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俊楼诉被告崔爱匣、刘兴娜、王小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俊楼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俊楼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锁审 判 员  张伟静人民陪审员  刘东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