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崔俊楼与崔爱匣、刘兴娜、王小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俊楼,崔爱匣,刘兴娜,王小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崔俊楼,女,汉族,唐县农民。被告崔爱匣,女,汉族,唐县农民。被告刘兴娜,女,汉族,唐县农民。被告王小苗,女,汉族,唐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俊楼诉被告崔爱匣、刘兴娜、王小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俊楼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俊楼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锁审 判 员 张伟静人民陪审员 刘东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