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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海与朱影机动车交通是个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朱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53号原告:张海,男,汉族,1936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秀花。委托代理人:姜海宁。被告:朱影,女,汉族,1970年2月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负责人:杨新民。委托代理人:安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与被告朱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即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