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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赵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景荣与张景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荣,张景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赵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张景荣,男,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侯玉亭,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景东,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荣诉被告张景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荣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景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景荣负担。审判员  李建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