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民一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锦青、孔秀珍与陈丽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锦青,孔秀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民一特字第36号申请人:陈锦青,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申请人:孔秀珍,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申请人陈锦青、孔秀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锦青、孔秀珍诉称,被申请人陈某甲华是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9日上午10时左右第二节下课后,从就读的广东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校门出走,亲属于2011年12月1O日在广州赤岗派出所报案后,通过该派出所调取监控录像后得知,陈某甲华从该学校校门出走的当天上午11时16分在广州人和地铁站B出口处出来后失踪,至今音讯全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甲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陈某甲,女,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是被申请人陈某甲华的父母。被申请人陈某甲华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9日是广东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会计电算化专业一班住宿学生,2011年12月9日离开学校后失去联系。申请人女儿陈某乙霞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能找到被申请人陈某甲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17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某甲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某甲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申请人陈某甲华于2011年12月9日离开学校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申请人陈锦青、孔秀珍作为被申请人陈某甲华的父母,属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陈某甲华失踪,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国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寒书记员 韩 寒窦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