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初裁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归亚杰、薛非凡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亚杰,薛非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裁字第11号起诉人归亚杰。起诉人薛非凡。法定代理人归亚杰,系薛非凡之母。2015年1月4日,本院收到归亚杰、薛非凡的起诉状,请求确认二起诉人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确认王家口村委会将预留机动地对外发包的合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归亚杰、薛非凡提交的相关材料,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且青县陈咀乡人民政府、青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农经局)已于2014年12月26日给予答复。归亚杰、薛非凡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归亚杰、薛非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之文审 判 员 :张守桐人民陪审员 :姚文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何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