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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郝志香确定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志香,马秀波,马玲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119号申请人郝志香,女,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马秀波,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马玲波,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郝志香、马秀波、马玲波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郝志香、马秀波、马玲波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马家仁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平里店政字第25-12-0272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5020272号】,由甲方郝志香继承,归甲方郝志香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