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卢科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科,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卢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奇,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赵红,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科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卢科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