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乐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乐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高飞龙,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静。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亚峰,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飞龙、孔静,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亚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仅半年便于2014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小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以至于婚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被告在生活中不关心原告,还对原告的正常外出瞎猜疑,严重不信任原告,造成原告精神痛苦,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希望。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杨某某辩称: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郭某某与杨某某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7月按照农村风俗订婚,2014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并在2014年2月举办结婚喜宴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缺少沟通交流,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0月郭某某搬离夫妻共同居住的地方,双方分居。现郭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杨某某则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多方面原因产生矛盾,但并不存在根本性和原则性的问题。希望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和睦为重,相互关心爱护对方,遇事多加强沟通交流,争取对方的理解和信任,相信夫妻还是能够和好的。综上分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蒋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