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袁杰与陆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杰;陆建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袁杰。被告陆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杰与被告陆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杰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