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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袁杰与陆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杰;陆建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袁杰。被告陆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杰与被告陆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杰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