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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学军,李茂元,朱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龚学军,男,195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南大膳镇同丰村五村民组125号。被执行人李茂元,男,1950年9月24日,汉族,住沅江市南大膳镇沿河路291号。被执行人朱惠良,女,1953年11月21日,汉族,住沅江市南大膳镇沿河路291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茂元、朱惠良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沅执字第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