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溪民一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崔福平与孟庆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福平,孟庆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溪民一初字第00025号原告崔福平,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告孟庆文,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原告崔福平诉被告孟庆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福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福平依法享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福平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崔福平负担。审判员 张庆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红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