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葡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孙X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葡民初字第18号原告孙XX。被告张X。原告孙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长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张XX,因被告酒后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张XX,在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双方不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因此,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上述查明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孙XX的离婚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孙XX与被告张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