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华珍与郑毅、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珍,郑毅,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张华珍与郑毅、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号原告张华珍,女,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亮,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毅,男,住建瓯市。被告郑明,男,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珍与被告郑毅、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毅在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的股权,并由担保人黄勇波在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的股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毅在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的股权;二、冻结担保人黄勇波在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甘代兴审 判 员 姜陈康代理审判员 张廷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芳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