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20号原告田某某,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龙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