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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减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谢亚龙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亚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减字第127号罪犯谢亚龙,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丹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司法部燕城监狱警官张晓华、程捷出庭提请减刑。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赵世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亚龙,证人孙刚、王福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谢亚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同意对罪犯谢亚龙提请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亚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3月、7月、11月、2014年4月、7月获表扬5次,2014年4月获单项表扬1次。罪犯谢亚龙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了所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谢亚龙的当庭陈述及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亚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亚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源 来源: